本數據分析之運動產業乃依照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》所列項目:職業或業餘運動業;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;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;運動表演業;運動旅遊業;電子競技業;運動博弈業;運動經紀、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;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;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、批發及零售業;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;運動保健業等,分別進行統計估算。
推估數據來源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100、105、110《工商及服務業普查》,以及財政部《財政統計》、行政院主計總處《薪資與生產力統計》、行政院主計總處《國民所得統計》國內生產總額\國內生產毛額。
運動產業產值估算模型參考教育部體育署【推估試算我國運動產值報告】之政府研究計畫所敘述的模式,更新各項運動占比。推估方式採用迴歸推估法,以100年《工商及服務業普查》為基準,分別再將105、110兩次的《工商及服務業普查》,與原模型進行校對,以更貼切普查後的實際產值。其中職業運動由於9311 職業運動家數原僅計算棒球,但目前已有更多職業運動興起,故計算自100年開始之職棒、職籃...等隊數;運動博弈業則參照運動彩券發布的數據進行估算。
本次分析數據均至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使用管制室進行處理,惟同一鄉鎮市區內若少於3家的運動產業廠商則無法公開數據並納入統計,故估算數據將比實際數據低。